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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 知,爭取民眾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宣導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止。 三、宣導對象:全國人民。 四、宣導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 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 五、宣導要旨: (一)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之意義。例:新式 身分證具多重防偽變造之功能,換發新式身分證,可有效防 範不法偽變造情事,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身分證與國民權利、義務之關係。 (三)換證期間、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四)其他應說明事項。 六、宣導方式: (一)內政部: 1.拍攝宣導短片:製作宣導短片,分別以國語、閩南語及 客語發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於有線及無線電視台 公益宣導時段播出。 2.LED電子視訊牆: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於全國各據點之LED 電子視訊牆持續播放重點訊息。 3.網站宣導:宣導資料、短片及新式身分證之防偽變造設 計、真偽辨識方法,登載於本部網站及本部戶役政為民 服務公用資料庫之公告欄內。 4.製作海報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宣 導。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外公告欄公告。 3.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 標語等。 4.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 項等。 5.配合各種公開集會,加強宣導。 6.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三)各戶政事務所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 語等。 3.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 項,並公告各村(里)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等。 4.於各村(里)辦公室公告各鄰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 5.印製換證通知單分送各村(里)宣導。 6.於戶政事務所門口或對外公告欄公告或利用所內跑馬燈宣 導。 7.利用村、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8.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七、經費預算: 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宣導所需經 費,自行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