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八九六八號函修正

一、為宣導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全面換證),廣為週
  知,爭取民眾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宣導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二月止。
三、宣導對象:全國人民。
四、宣導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
  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
五、宣導要旨:
   (一)統一換發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之意義。例:新式
      身分證具多重防偽變造之功能,換發新式身分證,可有效防
      範不法偽變造情事,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身分證與國民權利、義務之關係。
   (三)換證期間、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四)其他應說明事項。
六、宣導方式:
   (一)內政部:
       1.拍攝宣導短片:製作宣導短片,分別以國語、閩南語及
        客語發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於有線及無線電視台
        公益宣導時段播出。
       2.LED電子視訊牆: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於全國各據點之LED
        電子視訊牆持續播放重點訊息。
       3.網站宣導:宣導資料、短片及新式身分證之防偽變造設
        計、真偽辨識方法,登載於本部網站及本部戶役政為民
        服務公用資料庫之公告欄內。
      4.製作海報分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宣
        導。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外公告欄公告。
      3.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
       標語等。
      4.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
       項等。
      5.配合各種公開集會,加強宣導。
      6.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三)各戶政事務所
      1.利用地方媒體宣導。
      2.於轄區主要路、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版張貼海報或標
       語等。
      3.利用網站宣導,登載換證手續、繳交相片之規格及注意事
       項,並公告各村(里)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等。
      4.於各村(里)辦公室公告各鄰排定之換證日程及地點。
      5.印製換證通知單分送各村(里)宣導。
      6.於戶政事務所門口或對外公告欄公告或利用所內跑馬燈宣
       導。
      7.利用村、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集會,加強宣導。
      8.自行訂定其他相關宣導事宜。
七、經費預算:
   內政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宣導所需經
   費,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