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

一、為統一國民身分證之製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正面部分:
 (一)姓名:
   1.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姓名」欄列印。
   2.姓名字數為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七至十五個

    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十六個字以上者,則以
    人工方式填寫。
   3.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

    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之字元在二十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
    式填寫。
 (二)出生年月日: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欄列印,一律使用阿拉

    伯數字。民前出生者,在民字邊加印「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
    邊加印「國」字。「前」字或「國」字應與「民」字齊平,如「民國」
    或「民前」。
 (三)發證日期:以實際印製新證日期為發證日期,並以阿拉伯數字列印。

    舊證遺失請領新證,應註記補發。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列印。
 (五)因情形特殊免貼相片者,應於新證相片欄列印「免貼相片」。
三、國民身分證背面部分:
 (一)父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欄列印生父母姓名。
 (二)配偶:依照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欄列印。
 (三)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者,父母欄列印方式如下:
   1.養父母共同收養者,列印養父母姓名,不加「養」字。
   2.單獨由養父收養者,父欄列印養父姓名,不加「養」字,母欄劃記雙

    橫線如「=」。惟當事人如申請加註生母姓名,母欄得不劃記雙橫線,
    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3.單獨由養母收養者,母欄列印養母姓名,不加「養」字,父欄劃記雙

    橫線如「=」。惟當事人如申請加註生父姓名,父欄得不劃記雙橫線,
    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4.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以人工登打輸入列印生父姓名,母欄

    列印養母姓名,不加「養」字。
   5.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列印養父姓名,不加「養」字,母欄

    以人工登打輸入列印生母姓名。
   6.父母姓名不詳、父或母姓名不詳者,分別在該欄內劃記單橫線如「-」。
 (四)役別: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役別」欄列印。
 (五)出生地:依戶籍登記資料所登記之「出生地」欄列印,如未申報者,該

    欄位空白。
 (六)地址: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里鄰地址」欄列印,「縣市」、「鄉鎮市區

    」、「村里」等三欄,均橫式轉載。「鄰」欄,用阿拉伯數字記載,「
    街路門牌」欄如「街」「路」以數字代名稱者,如七街六路二段,及「
    樓」數等之數目字應以中文小寫外,門牌號數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四、列印國民身分證所使用之字體,以戶籍登記資料之字體為準。如遇有缺字,

  或以人工方式填寫之情形,亦同。以人工方式填寫時,字體應為黑色。
五、印製新證前,應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當事人已辦理遷出登記,遷出地戶政

  事務所應於應於全面換證申請書「已領新證簽章欄」註明「已遷出」,原製
  妥之新證應截角作廢。當事人已辦理住址變更或身分登記者(如死亡、死亡
  宣告、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認領、出生地、變更、更正、撤銷、
  廢止等登記),應重新印製新證,並於全面換證申請書領證日期欄下方空白
  處註明「×年×月×日××登記」,原製妥之新證截角作廢。死亡(死亡宣告)、
  遷出、廢止戶籍者,不印製新證。
六、新證印製完成後,戶政事務所應派專人負責核對資料。如發現相片影像列印

  與本人不符,或資料列印有誤,戶政事務所應重新印製。死亡(死亡宣告)、
  遷出、廢止戶籍者之新證應截角作廢,不得發給。
七、製作錯誤、污損、毀損等作廢之空白身分證、新證及膠膜,應截角交回空白

  身分證及膠膜保管人員保管,依規定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