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台內戶字第○九五○一二七三三三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各級戶政人員獎懲,特訂定
  本要點。

二、辦理全面換證工作成績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先期作業部分合計五十分,占考核成績
    百分之五十;換證作業部分合計四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四十
    ;後續作業部分合計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十。
 (二)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先期作業部分合計三十分,占
    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換證作業部分合計六十分,占考核成績百
    分之六十;後續作業部分合計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十。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工作成績由內政部考核,依據內政部考核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評分表評分。戶
  政事務所工作成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核,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考核戶政事務所辦理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評分表評分
  。

四、換證工作考核成績依下列評比標準,予以獎懲:
 (一)考核成績評核為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
    、有功人員二至五人記一大功,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上開獎勵標
    準降低一級酌予獎勵。
 (二)考核成績評核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主辦人員
    及相關主管、有功人員一至三人記一大功,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
    上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酌予獎勵。
 (三)考核成績評核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主辦人員
    一人記功二次,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上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酌予
    獎勵。
 (四)考核成績評核為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主辦人
    員記過一次,相關主管申誡二次。
 (五)考核成績評核為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主辦人員記大過一次
    ,相關主管記過二次。

五、執行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戶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專案辦理獎懲;有特殊或重大貢
  獻者,得請頒內政獎章。但已獲頒內政獎章者,不再辦理行政或專案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