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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台內戶字第○九四○○七二四七二號函頒 本要點。 二、辦理全面換證工作成績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先期作業部分合計五十分,占考核成績 百分之五十;換證作業部分合計四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四十 ;後續作業部分合計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十。 (二)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先期作業部分合計三十分,占 考核成績百分之三十;換證作業部分合計六十分,占考核成績百 分之六十;後續作業部分合計十分,占考核成績百分之十。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工作成績由內政部考核,依據內政部考核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評分表評分。戶 政事務所工作成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核,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考核戶政事務所辦理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評分表評分 。 四、換證工作考核成績依下列評比標準,予以獎懲: (一)考核成績評核為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主辦人員及相關主管 、有功人員二至五人記一大功,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上開獎勵標 準降低一級酌予獎勵。 (二)考核成績評核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列為甲等,主辦人員 及相關主管、有功人員一至三人記一大功,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 上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酌予獎勵。 (三)考核成績評核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為乙等,主辦人員 一人記功二次,其餘協辦有功人員依上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酌予 獎勵。 (四)考核成績評核為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為丙等,主辦人 員記過一次,相關主管申誡二次。 (五)考核成績評核為未滿六十分者,列為丁等,主辦人員記大過一次 ,相關主管記過二次。 五、執行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有重大優劣事蹟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戶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專案辦理獎懲;有特殊或重大貢 獻者,得請頒內政獎章。但已獲頒內政獎章者,不再辦理行政或專案 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