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九十四年換發國民身分證,民眾繳交之相片,應為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並應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人貌,另外所謂相片必須「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以利辨識人貌,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繳交之相片可自行洽照相業者拍攝,亦可由他人或自己依規定拍攝。內政部考量現今照相器材及相片印製等相關設備、使用技術,日益普遍取得容易,如民眾可依內政部訂定之「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自行拍攝相片並列印於高彩度之相紙上,據以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亦得受理。
全面換證應繳交之相片規格,係內政部邀集相關機關開會,依照外交部建議參考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有關護照用相片之相關規格訂定。依該規格繳交之相片須掃瞄稍微縮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故頭、臉部特徵須清晰,以利辨識人貌。
【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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