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
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
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第 三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
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第 四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
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
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 五 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
(Mega Byte ,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
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十 MB至不足一百五十 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一百五十 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
元。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
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
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
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
幣一百元。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
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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