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戶政(八)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一、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
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
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
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
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
註:
一、身分證明文件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
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利害關係人範圍: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戶籍登記簿閱覽要件同前二(一),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
四、在國外製作之文件如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須翻譯成中文並經
我駐外館處驗證。
五、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如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須經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六、申請戶籍謄本,所附證件及其內容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證。
承辦單位:
各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