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 一、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申辦作業。
  • 二、申請人資格:具有繼承權資格之繼承人本人(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順位審認)。
  • 三、申請對象:
    1. 因繼承申請一親等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或配偶戶籍謄本,無須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2. 因繼承申請其他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戶籍謄本,應併同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 上開戶籍謄本之核發種類,除需用機關開立之補正通知單上載有須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外, 其餘均由受理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就有利害關係之部分提供戶籍資料。
  • 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類型(以下列3種文件為限,擇一上傳):
    1. 第一類土地(或建物)謄本或土地(或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另倘申請人提供被繼承人不動產標的者,得由受理機關透過地政資訊網路系統查並查證屬實者,得免上傳。
    2. 3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 需用機關開立之補正通知單。
    4. 前開上傳利害關係文件,以掃描或拍照(清晰且具高解析度影像),僅限JPG格式, 每個申請案件不限上傳檔案數量,惟單一檔案須小於10MB。
  • 五、辦理天數:原則為6個工作天,如涉及3代以上之繼承案件可由受理機關審酌於9個工作天內完成 (以上辦理天數須扣除待補正、待確認或待繳費之等待時間),倘屬複雜案件需再延長辦理天數者,由受理機關以電子郵件另為通知。
  • 六、案件派送:本系統將申請案件以輪流派送方式至指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派送時間為上班時間:上午8點至下午5點。
  • 七、相關費用:
    1. 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規定,戶籍謄本每張為新臺幣15元整。
    2. 經受理機關審查無誤且查找完竣後通知申請人繳費,該申請人可至『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查詢作業』「繳費資訊」查詢, 並透過臨櫃匯款、ATM及網路轉帳等方式繳納規費。
    3. 如因重複繳款、溢款、繳費金額不足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須辦理再繳費或退費時,須親自與受理機關確認繳款或退費方式。
    4. 因轉帳或匯款所生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八、審查:經受理機關審查後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審查結果如下:
    1. 取消申請:申請人自行取消申請案(已完成繳費後不得取消)。
    2. 不受理:非屬繼承案件或申請人不適格不予受理。
    3. 待補正:請重新再上傳本申請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待確認:經受理機關查找後新增繼承人(即被申請人)資料,待申請人確認是否申請。
    5. 待繳費:經受理機關審查無誤且查找完竣後通知申請人繳費。
    6. 上開審查結果倘經受理機關通知後6日內未補件、未確認或未繳費者, 則本系統將自動予以註銷本申請案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 九、核發:受理機關經確認申請人已繳費完成,寄送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再以自然人憑證於進度查詢查詢授權碼, 再將案件編號及授權碼交予需用機關(構);再由需用機關(構)人員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 輸入授權碼與案件編號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讀取相關戶籍資料。
  • 十、有效期限:有關「網路申辦繼承案件戶籍謄本」所核發之戶籍資料下載期間為3個月,逾期原申請資料系統自動註銷,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