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
API介接服務申請注意事項

  • 一、本查驗作業係用以查驗所輸入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檔存資料是否相符。
  • 二、本查驗作業申請(使用)對象以依法須查驗國民身分證而提供服務或執行業務之「非公務機關」為限,如為公務機關請另向內政部申請機關連結作業。
  • 三、申請(使用)機構如欲取得本作業之查驗權限,應以工商憑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填寫相關資料,並同意遵守內政部訂定之相關規範。一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僅提供一個連線主機網路位址(IP)申請,重複申請者,內政部得駁回申請。
  • 四、 申請(使用)機構應有業務上使用需求始可提出申請,且需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之「使用目的/原因」欄位詳述係依何主管機關及其何項規定所需。未敘明須查驗之目的或法規依據、敘明之法規非查驗之依據或與所營事業項目不符者,內政部得駁回申請
  • 五、申請(使用)機構提出本查驗作業之申請後,需經內政部審核通過始可取得查驗權限,審核時間以10個工作日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內政部如對申請資料有所疑義,申請(使用)機構應於接獲內政部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以利查證,審核結果將另以電子郵件通知。
  • 六、若運用本查驗作業所查驗之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同日錯誤達3次(含),當日將無法再次查驗該筆資料。
  • 七、 申請(使用)機構取得本作業之查驗權限後,倘有變更連線主機網路位址(IP)之情形,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申請更改IP。審核通過後,前次申請之連線主機網路位址(IP)將予以刪除。
  • 八、申請(使用)機構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驗作業API服務」申請停用:
    • (一) 自行「停止」查驗者。
    • (二) 逾一年不使用者。
    •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變更」者,應先申請停用並經審核通過後再重新申請權限。
  • 九、 申請(使用)機構使用本查驗作業若經內政部發現異常使用情形,將暫停查驗權限。其他連線使用情形有影響系統運作且情節重大者,內政部得立即註銷申請(使用)機構之查驗權限。
  • 十、 內政部每年將不定期清查比對申請(使用)機構名稱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經發現已非現行登記之公司行號,或逾一年未連線使用者,內政部將立即註銷其查驗權限。
  • 十一、申請(使用)機構經內政部暫停或註銷查驗權限者,欲再度取得權限,應先提出改善做法並經內政部核可,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