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登記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最近 2 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 2 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5. 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7. 認領在國外出生之被認領人,應檢附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8. 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9. 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經生父認領,或非本國籍未成年子女經國人生父認領並同時辦理出生登記,經父母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須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10.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外國文件驗證事宜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02-23432888、23432913、23432914;相關資訊請至該局全球資訊網查詢);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地區文書驗證事宜請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02-25335995、21757000;相關資訊請至該會網站查詢)。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文書認證事宜請洽各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相關資訊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 1 次為限。
  2. 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相關資訊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3. 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 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為認領之案件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6.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相關資訊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後,以收養登記辦理。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7.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者,經國人生父認領後,申請在臺設籍,請先向內政部移民署(聯絡電話:02-23889393;相關資訊請至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查詢)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請參閱「初設戶籍登記」申辦須知)。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認領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