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5.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無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逕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6.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2.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3.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登記,應於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後30日內辦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終止收養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