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

申請人
  1. 兩願離婚:
    • 雙方當事人。
    •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2.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或和解筆錄。
  2.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5.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2. 離婚登記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辦理離婚登記者,冠姓之任一方須回復本姓。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4.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