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登記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監護文件:
    •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 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 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監護人及受監護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監護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