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申請人
  1.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
  2. 國外死亡者,在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3. 大陸地區死亡者,在大陸地區作成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4.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
  6.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7.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申請期限:自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
  2. 死亡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4.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5. 死亡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6. 換領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注意事項及應繳規費等須知請參照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在國內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法務部或國防部或司法院之死亡通報者,含我國法院死亡宣告裁判確定)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