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以及依第5條第1項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一、依前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四、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原住民身分更正或撤銷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3. 「申請人及當事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