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 按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人應填具「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4. 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注意次數限制。
  2. 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有第1款「經通緝或羈押」或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上開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前揭限制改名之情事。
  3. 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
  4. 於當事人申請資料輸入傳統姓名,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全形空白格斷句,系統可允許輸入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惟國民身分證因版面限制,姓名欄位僅得列印15個全型字,倘16個字以上,該欄位改採人工書寫。
  5. 依本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回復傳統姓名者第1次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
  6. 本部彙整「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換發證件彙整表」協助輔導民眾申請換發相關證照,並得依本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規定提供免費戶籍謄本,俾利民眾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