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登記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人
本人。
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如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又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
當事人申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資料登載:
宜尊重當事人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符號或空白格斷句。
戶政資訊系統姓名所並列之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欄,可允許輸入200個半型英數字(含空白字元)
國民身分證姓名所並列之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因版面空間有限,原住民族文字者僅得列印20個字(含符號及空白字元),超過字數時,以人工書寫。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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