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登記

申請人
  1. 輔助人。
  2. 受輔助宣告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輔助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經我國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輔助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