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申請人
  1. 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2.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重新協議)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 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書。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或香港、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未成年子女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