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變更登記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申請人
本人。
戶長。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未成年人遷徙,應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原戶籍地戶口名簿、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委託他人申請住址變更登記時應檢附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相片或數位相片〉,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
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同一鄉(鎮、市、區)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受保護管束限制住居者辦理遷徙,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
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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