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合)戶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分戶前、分戶後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分戶:
    • 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參照遷入登記)。
    • 分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夫妻、未成年子女不得於同一地址分為兩戶)。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分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惟未成年子女不得單獨立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合戶:
    • 合戶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合戶,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