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 現住地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

  2. 當事人為成年人,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 單獨成立一戶:
      •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 房屋證明文件。
      •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初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 現住地戶口名簿。
      • 最近2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3.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申請期限:自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定居證翌日起30日內。
  2. 初設戶籍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者回國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發給定居證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4. 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5. 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6.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憑辦初設戶籍登記。
  7. 有關申請定居事宜,依申請資格及事由,須檢附不同之應備文件,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8. 定居證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申請人如需申請定居證影本,請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9. 依戶籍法第57條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
  10. 初領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注意事項及應繳規費等須知請參照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受理戶政事務所
  • 現住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