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遷出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受委託人。
  4.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均需正本)
  1. 當事人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 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 本人或戶長提出書面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代為查詢出境資料並辦理遷出登記。
  2. 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出境遷出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