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申請: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4. 前揭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注意事項
  • 申請案件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