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申請人
  1. 本人。
  2.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申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託書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規費
  • 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