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3.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申請,未到場之一方應檢附同意書。
  4. 有關證件(如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確定書)或核准變更、撤銷或廢止之文件。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如屬戶籍法第26條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例如:姓名變更、戶長變更、出生別變更等),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