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 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