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註 1:
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等 28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備註 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2條規定,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另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2位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俟司法院及法務部釋示後,再據以辦理。
- 備註 3:
因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均未承認同性結婚,國人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得否在臺或承認同性結婚之第三地辦理同性結婚,因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俟大陸委員會釋示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