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繳交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一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亦得繳交數位相片。規格如下:(相片樣張登載內政部網站:https://www.ris.gov.tw)
- 一、最近二年內所拍攝。
- 二、相片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占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 三、對焦須清晰、鮮明,高品質且無墨跡或摺痕。
- 四、眼睛應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顯現出皮膚之色調,並應有合適之亮度及對比。
-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相紙上。
- 六、以數位相機拍攝之相片,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 七、相片應為中性之色彩。
-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得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臉型輪廓,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得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 九、相片以白色背景拍攝。
- 十、光源須均勻,不得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且不得有紅眼。
- 十一、配戴眼鏡:
- 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 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框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之影像,不得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之影像,臉部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 十四、當事人如係繳交數位相片,其規格除須符合上揭規定外,其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五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五百三十一像素,寬度至少需達四百十三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