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 - 申請須知

一、請領要件:

  • (一)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
    •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之補助對象為 115 年 1 月 1 日(含)起分娩或早產之本國籍女性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2. 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規定之加保日數(參加保險未滿280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未滿 181 日後早產者),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 (二)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或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勞保及國保關於早產的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 (三)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簡稱無保別者)生育補助:
    • 無保別者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給付標準:

  • (一)勞保生育給付: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又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符合「勞工生育補助要點」之補助對象條件者,政府加計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 (二)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又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2.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國保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3. 國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符合各該保險生育給付請領資格時,亦須擇一請領。
  • (三)無保別者生育補助:
    1. 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者,每胎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2.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無保別生育補助要點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支給。

三、給付方式:

  • 如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申請手續完備者,逕匯至被保險人(產婦)所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限被保險人(產婦)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

四、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同時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

  • (一)線上申辦:
    1. 申請人(須為新生兒之父或母)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線上進行申辦作業,詳細作業請參考「線上申辦出生登記注意事項」。
    2. 於線上申辦後,如發現資料有誤必須更正,請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先洽戶政事務所詢問出生登記及通報進度後,再辦理更正。
  • (二)臨櫃申辦:
    1. 被保險人(產婦)本人親自申請:
      1. 請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
      2. 同時符合勞保或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為免選錯給付項目致影響請領給付時程,申請時請務必確認填寫之申請給付項目是否正確。
      3. 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輸入全部基本資料(含被保險人(產婦)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由系統自動帶出戶籍資料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
      4.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上開申請書交由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確認資料無誤後,由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於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
    2. 被保險人(產婦)委託他人申請:
      1. 請攜帶出生登記相關文件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先填妥委託書(含被保險人(產婦)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於委託書簽章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及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委託書內之給付方式及帳號欄位請務必依存摺完整填寫。
      2. 受託人應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核確認身分。
      3. 同時符合勞保或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為免選錯給付項目致影響請領給付時程,申請時請務必確認委託書內勾選之申請給付項目是否正確。
      4. 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輸入全部基本資料(含被保險人(產婦)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由系統自動帶出戶籍資料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
      5.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上開申請書交由受託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由受託人於受託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
    3.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後發現須更正資料之辦理方式:
      1. 於申請當日即發現資料錯誤,請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2. 發現資料錯誤時已逾當日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或申請次日後才發現資料錯誤:
        • 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案件請逕洽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 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案件請逕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五、請領期限:

  • 領取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查詢案件申辦進度方式:

  • (一)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
    1. 網路查詢:至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詢處理進度。
    2.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3. 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
    4. 簡或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如「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載有申請人(被保險人)行動電話,勞保局會在生育給付核付的次日以簡訊通知;若申請書未載明手機號碼,勞保局即以書面寄發核定函。
  • (二)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
    1. 簡訊通知收件:「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留有申請人行動電話者,勞保局會在生育給付及補助受理後由「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台發送簡訊通知,讓申請人知悉勞保局已收到生育給付及補助案件。。
    2. 網路查詢:至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詢處理進度。
    3.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 勞保局總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1 樓
      • 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地址請上勞保局官網查詢
    4. 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且手續完備後,至遲會於申請之次月底前將核定款項匯至申請人所指定的帳戶,並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如經審查不合格,也會以書面通知。

七、注意事項:

  • (一)被保險人(產婦)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 (二)被保險人(產婦)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 (三)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或受託人提供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國內之帳戶;另限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並請將資料確實填寫正確,以免無法入帳。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使用本系統申請:
    1. 未提供或無法提供申請人本人(被保險人(產婦))之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
    2. 委託書未經委託人及受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者。
  • (五)死產者(含多胞胎其中一胎為死產),請勿使用本系統申請,須檢附死產證明書以書面向勞保局申請。亦可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線上申請【申辦流程中須同意到「個人化資料自主應用(MyData)平台」下載「出生通報資料」(含活、死產)傳送勞保局】。
  • (六)申請時應據實填寫資料,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若對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同時申請生育給付及補助之手續有疑義,請逕向各地戶政事務所查詢。戶政事務所僅代為收件,申請案件由勞保局審查,若對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詢問;若對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分機 6066、2377 詢問。
  • (八)符合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之被保險人,可由本人登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或委託投保單位登入「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線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全天24小時都可辦理,並可提早 3 至 5 個工作天入帳。

一、請領要件: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二、給付標準:

  •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父母或配偶死亡:3 個月。
    2.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 個半月。
    3.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 個半月。

三、給付方式:

  • 如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申請手續完備者,逕匯至被保險人所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限被保險人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

四、民眾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方式:

  • (一)線上申辦:
    1. 申請人(於死亡者死亡當日須為勞保被保險人,並且為死亡者之子女、配偶或父母)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線上進行申辦作業,詳細作業請參考「線上申辦死亡登記注意事項」。
    2. 於線上申辦後,如發現資料有誤必須更正,請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先洽戶政事務所詢問死亡登記及通報進度後,再辦理更正。
  • (二)臨櫃申辦:
    1. 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申請:
      1. 請攜帶死亡登記相關文件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
      2. 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輸入全部基本資料(含被保險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由系統自動帶出戶籍資料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
      3.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上開申請書交由申請人(被保險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由申請人(被保險人)於申請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
    2. 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
      1. 請攜帶死亡登記相關文件及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先填妥委託書(含被保險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於委託書簽章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及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委託書內之給付方式及帳號欄位請務必依存摺完整填寫。
      2. 受託人應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查核確認身分。
      3. 由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輸入全部基本資料(含被保險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由系統自動帶出戶籍資料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
      4.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上開申請書交由受託人確認資料無誤後,由受託人於受託人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勞保局,即完成申請。
    3.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後發現須更正資料之辦理方式:
      1. 於申請當日即發現資料錯誤,請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2. 發現資料錯誤時已逾當日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或申請次日後才發現資料錯誤,請逕洽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五、請領期限:

  •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查詢案件申辦進度方式:

  • (一)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 (二)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
  • (三)網路查詢: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查詢處理進度。

七、注意事項:

  • (一)被保險人與死者皆於國內有戶籍者,才可辦理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
  • (二)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託人提供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國內之帳戶;另限本人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並請將資料確實填寫正確,以免無法入帳。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使用本系統申請,請另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直接下載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或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並於填妥後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申請;或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申請:
    1. 未提供或無法提供申請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
    2. 委託書未經委託人及受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者。
  • (四)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為由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五)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家屬死亡給付。
  • (六)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七)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
  • (八)同一保險事故,符合請領條件有 2 人以上時,應協議由其中 1 人代表請領。如未經協議,於勞保局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經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限 30 日內協議,由其中 1 人代表請領,仍未能協議者,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勞保局依規定發給家屬死亡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符合請領條件者,應由具領之申請人負責分與之。
  • (九)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 (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 (十一)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二)若對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同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之手續有疑義,請逕向各地戶政事務所查詢。戶政事務所僅代為收件,申請案件由勞保局審查,若對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