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只要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不論申請哪一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或本生育補助都可以領足至新臺幣 10 萬元,惟如果同時符合請領相關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保)或無保別的條件者,無論是先後申請或是同時申請,都只能擇一請領。
- 如果申請者同時申請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略以,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如果申請者同時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及無保別之本生育補助,依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第 5 點: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該要點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