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 - 常見問題(FAQ)

  • Q1.
    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是不是可以指定國內任何一家銀行或郵局的帳戶?
  • A1:
    是的,申請勞保/國保生育(含無保別)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應提供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本人在國內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申請人可以指定任何一家銀行)或郵局的帳戶辦理;惟限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並請將資料確實填寫正確,以免無法入帳。
  • Q2.
    被保險人(產婦)因存款帳戶遭凍結、扣押、強制執行或有被凍結、扣押或強制執行之虞,無法提供被保險人(產婦)本人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時,是否仍可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 A2:
    不可以,因被保險人(產婦)需另行提供書面說明及其他證明(如法院扣押證明、催繳本金及利息存證信函、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強制停用信用卡通知書、查封財產通知書……等)送勞保局,不得透過該通報系統申請,請其另填寫各該給付申請書件,並附上法院開具之扣押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另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註 1:申請書索取方式:
      •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可於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下載或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 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申請書可於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下載或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鄉(鎮、市、區)公所索取。
    • 註 2:相關證明文件,請向各承辦單位洽詢:
      • 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申請案請電洽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詢問,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 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申請案請電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詢問,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案請電洽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詢問,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 Q3.
    利用跨機關通報系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事後是否可更改被保險人(產婦)本人金融機構(郵局)帳戶?
  • A3:
    1. 戶政事務所係每日將申請書電子檔傳送勞保局,若戶政事務所「查詢通報資料」尚未顯示勞保案號,即表示申請案尚未進入勞保局系統,戶政事務所人員可刪除該筆申請案並重行新增申請資料。
    2. 若查詢時已有顯示勞保案號,即代表申請案已進入勞保局系統;戶政事務所如有問題,請視給付項目電洽勞保局下列分機詢問:
      • 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 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 Q4.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死亡登記者非被保險人(產婦)本人,可否由被保險人(產婦)委託其幫忙申請此項跨機關服務?
  • A4:
    可以。被保險人(產婦)可檢具委託書(含被保險人(產婦)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委託出生/死亡登記申請人代為提出申請。
  • Q5.
    被保險人(產婦)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前開給付時,應如何填寫「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簽章欄位?
  • A5:
    1. 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申請:申請書所列資料經申請人(被保險人(產婦))確認無誤後,於簽章欄位簽名或蓋章。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書所列資料經受託人確認無誤後,由受託人於受託人欄位簽名或蓋章。
  • Q6.
    除了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外,勞保局還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請上開給付?
  • A6:
    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可另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首頁/勞工保險專區(國保(含無保別)為國民年金專區)下載申請書並於填妥後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或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等登入方式,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
  • Q7.
    生產為多胞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應如何申請?
  • A7:
    若多胞胎出生日期為同一日,應合併以1案申請,不同出生日期,則須分 2 案申請。
  • Q8.
    申請書及委託書等文件要不要掃描或郵寄給勞保局?
  • A8:
    申請書及委託書等文件正本留存於戶政事務所,保存期限為 3 年。但勞保局遇有疑義案件須調閱申請書、委託書或附件資料時,由勞保局以傳真申請方式洽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協助傳真,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傳真單由專人彙整成冊,保存 1 年。
  • Q9.
    民眾不知道是要申請勞保或是國保(含無保別)的給付及補助時,如何處理?
  • A9:
    戶政事務所不需要審查民眾是不是有請領給付的資格,只要詢問民眾是否為勞保或國保的被保險人或無保別之產婦即可,如果是勞保的被保險人,則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或家屬死亡給付,如果是國保的被保險人或無保別之產婦,則申請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民眾對於其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請領資格有疑義,請民眾洽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詢問;若對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分機 2263 詢問;若對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分機 6066、2377 詢問。
  • Q10.
    辦理出生登記或死亡登記時未同時申請生育給付/補助或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嗣後民眾再至戶政事務所表示欲申請生育給付/補助或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時,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
  • A10:
    可以,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受理。
  • Q11.
    戶政事務所要不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請領資格?
  • A11:
    戶政事務所僅代為收件,申請案件由勞保局審查,若對勞保生育給付(含勞工生育補助)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詢問;若對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分機 6066、2377 詢問;若對勞保家屬死亡給付之請領資格等有疑義,請洽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詢問。
  • Q12.
    民眾為國保的被保險人,但沒有繳納保險費,可否申請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通報勞保局?
  • A12:
    仍請戶政事務所予以受理。
  • Q13.
    戶政事務所要不要影印帳戶資料留存?
  • A13:
    戶政事務所不一定要影印帳戶資料留存:
    1. 被保險人(產婦)親自申請:
      • 被保險人(產婦)口頭告知帳戶資料,由戶政事務所於通報系統輸入帳戶資料後,列印申請書請被保險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 被保險人(產婦)如有攜帶帳戶正本或影本,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影印其帳戶影本並依其提供之資料於通報系統輸入帳戶資料後,列印申請書請被保險人(產婦)確認無誤後簽名留存。
    2. 被保險人(產婦)委託他人申請,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先填妥委託書(含被保險人(產婦)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並於委託書簽章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
      • 如受託人未攜帶被保險人(產婦)之帳戶正本或影本,戶政事務所於通報系統輸入帳戶資料後,列印申請書請受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 如受託人有攜帶被保險人(產婦)之帳戶正本或影本,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影印其帳戶影本並依其提供之資料於通報系統輸入帳戶資料後,列印申請書請受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名留存。
  • Q14.
    鍵入帳號時應注意之事項?
  • A14:
    1. 完整帳號應包含單位別(或分行代號…等)、業務別、科目、編號、檢號等,多置於格線內,且超過 10 碼,存簿封面之帳號應完整輸入,勿自行扣除分行別(分支代號),範例如下:
      • 帳號:304008075358
        包含帳號、分行別、科目、編號、檢號之完整帳號範例
        帳號 分行別 科目 編號 檢號
        30 400 807535 8
      • 帳號:081408027713
        包含帳號、單位別、業務別、編號之完整帳號範例
        帳號 單位別 業務別 編號
        081 40 88027713
      • 帳號:167304127478
        包含帳號、分行代號、科目、戶號、檢號之完整帳號範例
        帳號 分行代號 科目 戶號 檢號
        167 30 412747 8
    2. 若存簿封面有分支代碼,會在存簿封面的某處,不會在格線裡,格線裡的數字全部都是「帳號」。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問題

  •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A1:
    1. 請領資格:
      •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2.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
      •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Q2.
    女性被保險人懷孕後因故離職退出勞保後分娩,可否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 A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若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仍得請領生育給付。惟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Q3.
    先生有勞保太太無勞保,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 A3:
    自 84 年 3 月 1 日全民健保實施後,分娩費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 Q4.
    申請生育給付是否一定要在同一個單位加保滿 280 日或 181 日以上?
  • A4:
    有關「保險年資合計滿 280 日後分娩或滿 181 日後早產」之規定,係指自始參加勞工保險迄分娩當日之累計有效年資,並不因更換單位而有所影響。
  • Q5.
    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在停保期間懷孕,嗣後在懷孕期間如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且分娩前參加保險日數滿 280 日(早產滿 181 日),可否申請生育給付?
  • A5:
    可以,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或滿 181 日後早產),才能請領生育給付。所謂保險日數係指生產前「曾經」參加過勞保合計的年資。因此被保險人只要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生產時符合上述參加保險日數之規定,即可請領生育給付。
  • Q6.
    已經申請勞保生育給付,會在何時領到?
  • A6: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Q7.
    如何查詢勞保局是否收到及處理進度?
  • A7:
    1.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866。
    2. 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地址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3. 網路查詢: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處理進度。
  • Q8.
    勞保生育給付案件核付後,會以何種方式通知?
  • A8:
    如「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跨機關服務申請書」載有申請人(被保險人)行動電話,勞保局會在生育給付核付的次日以簡訊通知;若申請書未載明手機號碼,勞保局即以書面寄發核定函。
  • Q9.
    承上,簡訊內容是否會告知可以領取生育給付的金額?要如何知道自己領到多少錢?
  • A9:
    因涉及個資,簡訊內容不會告知申請人(被保險人)可領取之給付金額,請於收到簡訊後約 5 個工作日內至其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查詢金額。如確實需要補發書面核定函,請於收到簡訊後登入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https://edesk.bli.gov.tw/me/#/na/login),選擇「查詢」/「請領資料」/「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近 6 個月案件查詢)」/「勞保給付」,如案件已審查核定完成,即可點選「核定函補印」自行補印核定函,或另向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保險收支科索取,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12。
  • Q10.
    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分娩之胎兒如為死產;或分娩雙胞胎以上,惟其中一胎為死產者,是否可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 A10:
    不可以,因胎兒如為死產,該案件審核時無法勾稽到胎兒之出生登記資料,被保險人需另行提供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因此,無論申請之新生兒為單胎或雙胎以上,只要其中有一胎兒是死產,不得透過該通報系統申請,應另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死產證明書)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 Q11.
    被保險人為外籍配偶,是否可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 A11:
    可以,可使用居留證證號通報申請,惟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須鍵入生母之居留證證號,以利勾稽新生兒資料。另因外籍配偶加保之證號(如護照號碼)與通報之證號不一定相同,本局有勾稽不到被保險人或新生兒資料之可能,屆時會請被保險人配合補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護照或戶口名簿影本等)。請提醒申請人有補件之可能或改填生育給付申請書件並檢附居留證、護照及戶口名簿影本自行送勞保局申請。

勞保生育補助問題

  • Q12.
    勞工生育補助對象為何?
  • A12:
    勞工生育補助的對象為 115 年 1 月 1 日(含)起分娩或早產之本國籍女性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2. 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規定之加保日數(參加保險未滿 280 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未滿 181 日後早產者),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 Q13.
    女性外國人參加勞保,可不可以領勞工生育補助?
  • A13:
    勞工生育補助對象僅限本國人及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配偶),如身分為外國人,其分娩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請領條件,僅可領取勞保生育給付,不另加發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
  • Q14.
    女性勞保被保險人於勞保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但未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規定之加保日數,是否可領取勞工生育補助?
  • A14:
    本國籍(含外籍配偶)之女性被保險人,如於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符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規定之加保日數(參加保險未滿 280 日後分娩,或參加保險未滿 181 日後早產者),且未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生育補助請領條件,亦得請領生育補助,申請程序及應備書件同勞保生育給付。
  • Q15.
    勞工生育補助發放金額?如何申請?
  • A15: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給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 Q16.
    本國籍(含外籍配偶)之女性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如農保、國保、公保)生育補助,要向哪個保別申請?
  • A16: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要點、相關社會保險或未參加社會保險者之同性質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Q17.
    勞工生育補助請領時效有多久?
  • A17:
    符合勞工生育補助要點之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 5 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例:符合勞工生育補助要點之補助對象於 115 年 2 月 1 日分娩,則其應於 120 年 1 月 31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 Q18.
    勞保生育補助款可否匯至國外帳戶?
  • A18:
    勞工生育補助款僅能匯至國內金融機構及郵局。

  •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A1: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生產當天參加國保),或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早產的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2. 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時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者,每胎生育給付加生育補助至新臺幣 10 萬元。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Q2.
    被保險人在生產時死亡或生產後還沒來得及提出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前就死亡,可以請領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嗎?是否可以同時在戶政事務所辦理?
  • A2:
    可以申請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但必須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請領,由於申請時須檢附「國民年金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因此請勿透過通報系統申請,請民眾另填寫勞保局提供之「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Q3.
    被保險人在參加勞保期間懷孕,在生產當天是參加國民年金,可否同時請領勞保與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A3:
    不可以,只能擇一請領。如果同時符合請領勞保與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的條件,須擇一請領。
  • Q4.
    被保險人在參加國保期間懷孕,國保退保後才生產,可否請領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A4:
    可以。只要在懷孕期間曾參加國保,於退保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就可以請領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Q5.
    辦理後要如何查詢勞保局是否收到及處理進度?
  • A5:
    1. 簡訊通知收件:「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留有申請人行動電話者,勞保局會在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受理後由「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台發送簡訊通知,讓申請人知悉勞保局已收到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案件。
    2.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3. 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
    4. 網路查詢: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處理進度。
    5. 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且手續完備後,至遲會於申請之次月底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如經審查不合格,也會以書面通知。
  • Q6.
    民眾要多久才可以領到國民年金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A6:
    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且手續完備後,至遲會於申請之次月底前將核定款項匯至申請人(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帳戶。
  • Q7.
    國保女性被保險人分娩之胎兒如為死產;或分娩雙胞胎以上,惟其中一胎為死產者,是否可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
  • A7:
    不可以,因胎兒如為死產,該案件審核時無法勾稽到胎兒之出生登記資料,被保險人需另行提供證明文件送勞保局,因此,無論申請之新生兒為單胎或雙胎以上,只要其中有一胎兒是死產,不得透過該通報系統申請,應另填寫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申請書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死產證明書)自行向勞保局申請。

  •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A1:
    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3 個月。
      • 年滿12歲子女死亡:2 個半月。
      • 未滿12歲子女死亡:1 個半月。
  • Q2.
    曾經參加過勞工保險後來退保了,可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嗎?
  • A2:
    不可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才能請領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 Q3.
    我現在在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父母、配偶或子女現在死亡可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嗎?
  • A3:
    不可以。領取勞保老年年金者皆已退保,父母、配偶或子女現在死亡,非屬保險有效期間之事故,不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Q4.
    我現在在領取勞保老年年金,且有自願加保職災保險,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嗎?
  • A4:
    不可以。加保職災保險者,僅被保險人本人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才得請領相關給付,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屬於普通事故,不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Q5.
    已經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勞保被保險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申請此項跨機關服務嗎?
  • A5:
    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需要死者與被保險人皆於國內有戶籍者才可申請,倘死者於國內無戶籍,請另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Q6.
    被保險人已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配偶死亡,但被保險人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可以申請此項跨機關服務嗎?
  • A6:
    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需要死者與被保險人皆於國內有戶籍者才可申請,被保險人於國內無戶籍者,請另填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Q7.
    哥哥已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弟弟不知情再去辦理死亡登記,也要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時,該怎麼辦?
  • A7:
    請轉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所以兄弟 2 人都參加勞保,只能由 1 人請領。如其仍堅持申請,則仍為其通報,再由勞保局依規定處理。
  • Q8.
    有 2 人以上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時,該怎麼領?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 A8:
    於勞保局核定前另外又有人提出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30 日內完成協議;無法協議者,家屬死亡給付以其中核計的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 Q9.
    被保險人死亡,如其家屬(配偶、父母、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得否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A9:
    被保險人死亡,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如其家屬(配偶、父母、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依「同一事故不得重複請領」規定,不得再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惟如家屬死亡給付優於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5 個月,家屬得放棄申請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改領家屬死亡給付。
  • Q10.
    兄弟二人分別參加勞保及公保,父母死亡時,可否分別申領家屬死亡給付?
  • A10:
    由於公保與勞保之法令依據不同,因此可以分別請領公保和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
  • Q11.
    如何查詢勞保局有沒有收到及處理進度?
  • A11:
    1.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3。
    2. 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地址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
    3. 網路查詢: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處理進度。
  • Q12.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案件核付後,會以何種方式通知?
  • A12:
    勞保局會以書面寄發核定函。
  • Q13.
    跨機關通報服務可否申請被保險人死亡之本人死亡給付?
  • A13:
    被保險人死亡之本人死亡給付不在跨機關通報的服務範圍內,請其自行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Q14.
    勞保局是否會主動通知給付金額最高者申請給付?
  • A14:
    本局無法知曉死者有哪些家屬,不會主動通知。
  • Q15.
    申請人不清楚家屬死亡給付的金額高還是本人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金額高,是否該為其通報?
  • A15:
    倘申請人不清楚哪樣給付的金額較高,請為其通報家屬死亡給付,並請家屬另向勞保局申請本人死亡給付。

  •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A1:
    1. 請領資格:

      申請人皆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者(簡稱無保別者),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得請領本項生育補助。

      【早產的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37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2. 給付標準:
      • 申請者分娩或早產每胎生育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如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
      • 申請者同時符合請領相關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保)者,僅得擇一請領。
  • Q2.
    辦理後要如何查詢勞保局是否收到及處理進度?
  • A2:
    1. 簡訊通知收件:「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國保(含無保別)生育給付及補助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留有申請人行動電話者,勞保局會在生育補助受理後由「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台發送簡訊通知,讓申請人知悉勞保局已收到生育補助案件。
    2. 網路查詢: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https://edesk.bli.gov.tw/na/)查詢處理進度。
    3. 電話查詢:於勞保局上班時間 8:30-17:30 電洽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查詢,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4. 臨櫃查詢: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
    5. 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且手續完備後,至遲會於申請之次月底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如經審查不合格,也會以書面通知。
  • Q3.
    如果已經生完小孩,但還未辦理出生登記,可以請領本生育補助嗎?
  • A3:
    須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後,始可申請本生育補助。
  • Q4.
    我本來工作 3 年(參加勞保3年),懷孕後辭職(勞保退保),分娩(參加國保或屬無保別者)後也辦好出生登記,請問我可以領哪種生育給付或補助?
  • A4:
    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只要在國內出生的新生兒,不論申請哪一種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或本生育補助都可以領足至新臺幣 10 萬元,惟如果同時符合請領相關社會保險(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保)或無保別的條件者,無論是先後申請或是同時申請,都只能擇一請領。
    1. 如果申請者同時申請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暨加給補助,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2 條之 1 略以,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2. 如果申請者同時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及無保別之本生育補助,依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暨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要點第 5 點: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該要點或其他社會保險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支給。
  • Q5.
    國人在海外出生的小孩,可以請領本生育補助嗎?
  • A5:
    可以,國人在海外出生之子女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即可申請本生育補助。
  • Q6.
    如果國人與外籍配偶(含大陸或港澳配偶)所生的子女,可以領本項生育補助嗎?
  • A6:
    可以,國人之子女在臺出生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即可申請本生育補助。
  • Q7.
    本生育補助有沒有請領期間的限制?
  • A7:
    產婦在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都可以在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5 年內提出申請。
  • Q8.
    我是未參加國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者,已領取縣(市)政府發給之生育津貼,還可以領本生育補助嗎?
  • A8:
    可以,本生育補助與縣(市)政府之生育津貼可同時領取。
  • Q9.
    如果對本生育補助有疑問,可以打電話問誰?
  • A9:
    有任何關於本生育補助的疑問,請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377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