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生產當天參加國保),或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於退保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早產的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按家屬死亡當月(含)起,被保險人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申請人皆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者(簡稱無保別者),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分娩或早產,且新生兒於國內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得請領本項生育補助。
【早產的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37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