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一站式服務專區 - 常見問題(FAQ)

Q1.
「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流程為何?
A1:
  1. 國軍人員本人(結婚、生育、喪葬補助)或遺族本人(殮葬補助)申請
  2. (1)
    攜帶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相關文件,主動表明國軍人員本人或遺族本人身分,出具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驗證身分,告知戶政事務所人員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同時申請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通報服務,並同意電子戶籍謄本指定送達國防部。
    (2)
    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完成建檔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申請書」,交由申請人確認資料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國防部辦理資格審查
    (3)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送件單」交申請人收執。
  3. 國軍人員眷屬(結婚、生育、喪葬補助)或其他親屬(殮葬補助)代為申請
    (1)
    攜帶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相關文件,主動表明軍眷或親屬身分代為申請,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免附委託書),供戶政事務所人員驗證身分,告知戶政事務所人員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同時申請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通報服務,並同意電子戶籍謄本指定送達國防部。
    (2)
    戶政事務所人員於戶政資訊系統完成建檔後,列印「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申請書」,交由受託人確認資料後,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申請書資料電子檔通報國防部辦理資格審查。
    (3)
    戶政事務所人員將「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送件單」交受託人收執。
Q2.
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未同時申請「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嗣後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通報,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
A2:
可以,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受理。
Q3.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者,可否委託他人代辦跨機關通報服務?
A3:
可以。依戶籍法規範,符合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得代為提出申請,並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戶政事務所人員驗證身分,請配合戶政事務所人員建檔後,於列印之申請書下方受託人欄位簽名或蓋章,表示委託授權。
Q4.
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辦妥「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後,大約多久可收到補助款項?
A4:
戶政事務所完成通報後,服務機關將儘速協助官兵完備必要之申辦文件及行政作業,如無須補附其他佐證文件者,國軍財務單位於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完成審核撥付作業。
Q5.
申領補助費案件核付後,如何通知申請人?
A5:
國防部備有即時派送通知服務,申辦案件進行至撥付階段,將提供「發放 」通知及匯款明細寄至官兵國軍個人電子郵件信箱(webmail);若因故無法如期撥付,則另提供「退件」通知,申領人於獲悉退件原因後,可速洽原服務機關辦理補正。
Q6.
承上,申請人如何能得知補助款項申辦進度?
A6:
除即時派送通知服務至官兵國軍個人電子郵件信箱(webmail)外,並備有進度查詢系統,如欲了解申辦進度,可詢問服務機關或電洽國軍各地區財務單位(聯絡資訊詳服務須知)查詢,請多加利用
Q7.
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及殮葬等補助費,可透過何種方式辦理?
A7:
  1. 可自行檢具戶口名簿影本、結婚、生育、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事實及相互關係文件,逕向官兵服務機關提出申領。
  2. 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時,主動表明國軍人員或軍眷(結婚、生育、喪葬補助)、遺族或親屬(殮葬補助)身分,告知戶政事務所人員同時申請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通報服務,並同意電子戶籍謄本指定送達國防部辦理。
Q8.
申請人赴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時,能否同時確認是否符合請領資格?
A8:
戶政事務所僅將申請資料通報國防部,是否符合請領資格由國防部審查。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國軍各地區財務單位查詢(聯絡資訊詳服務須知)。
Q9.
「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申請書」戶政事務所保存多久?
A9:
申請書正本留存於戶政事務所,保存期限為3年。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為何?
A1:
  1. 請領資格: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軍事學校文職教師,與其配偶完成結婚登記者。
  2. 給付標準:以結婚登記日申領人當月之薪俸額給付2個月。
Q2.
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可否分別提出申請結婚補助?
A2:
可以。可各別提出申領結婚補助。
Q3.
國軍人員未任軍職前與配偶離婚,於任軍職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與同一人再次結婚),是否請領結婚補助?
A3:
不可以。離婚後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領結婚補助,且不因離婚事實於未任公職前而有例外。

Q1.
領資格及給付標準為何?
A1:
  1. 請領資格: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軍事學校文職教師,其本人或配偶分娩並完成出生登記。
  2. 給付標準:按子女出生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本俸之平均數計算,給付 2 個月薪俸額。
  3. 注意事項: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除全民健康保險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補助基準低時,須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Q2.
承上,生育補助額外檢附證明文件為何?是否一併於申辦「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時,隨附證明文件交戶政事務所辦理?
A2:
  1. 生育補助所需額外檢附證明文件,係分別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核定函或已領生育給付證明,及臺灣銀行之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核定書。
  2. 前述證明文件毋需隨附交送戶政事務所,請將生育補助證明文件送交服務機關辦理。
Q3.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可否分別申領生育補助?
A3:
不可以。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以報領一份為限。
Q4.
如為多胞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生育補助費跨機關服務申請書」會如何產製?
A4:
生育補助通報案件採 1 個新生兒列印 1 份申請書,如為多胞胎,則須分別列印申請書。
Q5.
如產婦於國外生育,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A5:
完成子女之戶籍登記後,得依規定請領生育補助。
Q6.
早產胎兒是否可以申領國軍人員生育補助?
A6:
妊娠週數達20週以上可依規定申請。
Q7.
未婚之國軍男性人員所生子女,是否請領生育補助?
A7:
可以。須於子女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後,始得申請生育補助。
Q8.
如果選擇放棄請領各項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是否就可以申領國軍人員生育補助?
A8:
  1. 不可以。配偶如為各項社會保險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規定之補助基準較低時,須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 如因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之保費,致暫時未能請領所適用之社會保險生育給付 時,可向承保機關協商分期或延期繳納作法後,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Q9.
妊娠20週以上早產,經醫院開具出生證明,可否申領生育補助費?
A9:
可以。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須妊娠週數大於20週,申領人可就嬰兒出生之事實,請醫院開具出生證明後,至戶政事務事務所完成戶籍登記,即可申領生育補助費。
Q10.
早產為雙胞胎,可否申請倍數補助?
A10: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兒或多胞胎者,每胎另增給生育補助(如雙胞胎者,增給2個月本俸,合計4個月本俸;三胞胎者,增給4個月本俸,合計6個月本俸;以上胎數類推)。

Q1.
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為何?
A1:
  1. 請領資格: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軍事學校文職教師,其眷屬亡故並完成死亡登記。
  2. 給付標準:以眷屬死亡登記日當月申請官兵之薪俸額為準,父母、配偶或祖父母亡故補助5個月。子女亡故補助3個月。
Q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是否可以分別申領喪葬補助?
A2:
不可以。就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Q3.
國軍人員之養(繼)父母死亡,可否可以發給喪葬補助?
A3:
可以。國軍人員之養(繼)父母死亡,在不重領原則下,從寬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
Q4.
(外)祖父母過世,是否可以請領喪葬補助?
A4:
  1.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服務機關查明屬實,以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
  2. 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Q5.
妊娠20週以上早產死亡之胎兒,是否可以同時申領生育及眷屬喪葬補助費?
A5:
可以。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須妊娠週數大於20週,所以申請人可就嬰兒出生及死亡之事實,請醫院開具出生及死亡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登記後,可分別申領生育及眷屬喪葬補助費。

Q1.
殮葬補助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為何?
A1:
  1. 請領資格:國軍軍官、士官、士兵於現役期間死亡,其遺眷完成辦理死亡登記。
  2. 給付標準:以死亡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3. 注意事項:如亡故官兵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以中尉五級薪俸額發給,土葬者發給 5 個月;火化者發給 7 個月(須另外檢附火化證明文件)。
Q2.
如需申請火化給與標準之殮葬補助費,是否於申辦「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服務」時,一併檢具火化證明文件資料交戶政事務所辦理?
A2:
不需要,請將火化證明文件交付國軍服務機關辦理。
Q3.
國軍官兵亡故,除可以申請領殮葬補助費外,其配偶或其他親屬如為軍公教人員,是否可以再申請喪葬補助費?
A3:
不可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明定,軍公教人員申領眷屬喪葬補助,以亡故人未擔任公職者為限,所以國軍官兵亡故,應就死亡事實,按「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申領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不可以由同為軍公教人員之配偶或其他親屬申領喪葬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