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略以,「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因儀式婚存在有若干之缺失及問題,包括:
- 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 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
- 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
準此,法務部經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審慎評估後,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改採登記婚主義,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