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婚問答題

Q11.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後,可否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以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 一、結婚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完竣,得由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英文)結婚證明書。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中、英文)結婚證明書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
  • 二、申請結婚證明書得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攜帶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委託書所載之被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三、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書(中、英文)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四、另結婚當事人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英文),據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