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Q02.改名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 一、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7.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 二、申請人及應備證件:
    • (一)成年人
      1. 以本人為申請人。
      2.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二)未成年人
      1. 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及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未領證者均免附)。
  •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
    • (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二)若涉及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至原辦理變更姓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等須知請參閱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18條規定。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