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Q02. 改名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申請人及應備證件:
成年人
以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未成年人
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未領證者均免附)。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若涉及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至原辦理變更姓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國民身分證之適格申請人、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等須知請參閱
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申辦須知
。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第 18 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主題資訊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網路申辦服務 → 國民身分證 →
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上傳數位相片。
返回上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