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Q02. 改名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1. 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 6 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 3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7.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2. 申請人及應備證件:
    1. 成年人
      1. 以本人為申請人。
      2. 應備證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2. 未成年人
      1. 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改名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未領證者均免附)。
  3.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2. 若涉及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至原辦理變更姓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