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Q09.經許可回復國籍者,如欲申請設立戶籍,其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
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
一、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申請期間均未出境者:
向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發給入國證明文件。
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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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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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 查詢)
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二、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前出境者:
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應持憑經加蓋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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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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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 查詢)。
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
一、 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二、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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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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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 查詢)。
三、遷入他人戶內者,提憑遷入戶之戶口名簿、本人印章(或簽名)。
四、同時申辦(或換領)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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