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

Q03. 本人受國外親友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但授權書上書明辦理印鑑證明 20 份,可是目前只需用 10 份,其餘可否分次領取?
  1. 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得於授權期間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之印鑑證明份數,逾期未領取授權份數者,不予核發。
  2. 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可由受委任人以書面具結,並以 1 次為限,發給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份數。
  3. 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未」註明「授權份數」者,僅得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核發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以 1 次為限。
  4. 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已」註明「授權份數」者,於委任關係存續中,得分批領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