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

Q03.本人受國外親友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但授權書上書明辦理印鑑證明20份,可是目前只需用10份,其餘可否分次領取?
  • (一)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得於授權期間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之印鑑證明份數,逾期未領取授權份數者,不予核發。
  • (二)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可由受委任人以書面具結,並以1次為限,發給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份數。
  • (三)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未」註明「授權份數」者,僅得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核發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以1次為限。
  • (四)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已」註明「授權份數」者,於委任關係存續中,得分批領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