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
Q06. 受監護人,可否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經法院裁判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得代為申請受監護人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受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向受監護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監護人有數人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其他未到場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未到場之監護人出具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於出境期間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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