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類
Q2. 外國人(包含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為何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如何取得該項證明文件?
具備下列各種證明文件之一,就可以認定具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
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包括國內政府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學校辦理之各種課程)上課時數證明:
一般歸化者(依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申請歸化者):200 小時以上之證明。
特殊歸化者:72 小時以上之證明。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 2 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依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5 條申請歸化,且年滿 65 歲者。
其他特殊歸化者:100 小時以上之證明。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10 年以上。
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合格證明(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均為 20 題,歸化測試每題 5 分,總分 100 分):
一般歸化者(依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申請歸化者):總分 70 以上。
特殊歸化者:總分 60 分以上。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 2 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10 年以上。
其他特殊歸化者(依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5 條申請歸化,且年滿 65 歲者):總分 50 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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