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要點

  1. 為提供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之需求,以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連結介面係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作業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3. 戶役政單位經由連結介面提供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及兵籍資料,其資料項目依內部訂定之「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之規定。
  4. 戶役政資訊以各公務機關為連結對象。
  5. 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以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連結作業單位。申請資料範圍涵蓋省、市政府或屬全國性資料者,由內政部提供;屬省或直轄市資料者,由省市政府提供;跨縣市資料者,由省政府提供;其餘由縣市政府提供。
  6. 戶役政資訊系統配合推廣時程,以完成電腦化作業之縣市為單位逐步辦理與各機關連結作業。
  7. 戶役政單位資料提供方式為資料查詢傳輸、檔案傳輸及媒體(磁帶慼^交換。
  8. 連結機關與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之設備、地點及人員應自行訂定管理規定,並應配合資料提供單位之稽核作業,以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
  9. 連結機關採廣域網路連結者,其通信協定採用開放式分封交換協定(TCP/IP OVER X.25),連結所需之分封交換電路由連結機關向電信機構申請之;採區域網路連結者,其通信協定採用乙太區域網路協定(TCP/IP OVER Ethernet),連結所需之電路由連結機關自行架設之。
  10. 資料交換之資料項目屬性為中文者,提供EUC (4-BYTE)、BIG-5及中文標準資訊交換碼(CNS 11643)作為交換標準。若有不在中文標準資訊交換碼字集內之戶政中文字者由內政部另行公告。
  11. 資料交換之資料項目屬性為代碼者,以戶役政資訊代碼作為交換標準,其代碼表於業手冊另定之。
  12. 連結機關應按作業手冊所訂定之硬體、軟體及網路設備建置連結介面環境。
  13. 連結機關應按作業手冊規定填具申請表,並提交使用戶役政資料之管理規定,送請戶役政單位審核確認,經審核及連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結取得資料。
  14. 所提供資料均以檔案之方式為之,連結機關需按作業手冊所定之檔案命名方式及內容格式取得資料。
  15. 連結機關取得戶役政資訊,戶役政單位得酌收費用。前項費用計費標準另定之。
  16. 戶役政資料之提供以提供單位當時資料庫之資料狀況為原則,提供單位對於各機關連結記錄及所提供之資料皆留有日誌,以為資料稽核之用;需求機關對所取得之料有疑義時,應於一週內向提供機關提出諮詢。
  17. 各機關與提供單位連線,發生網路通訊異常時,應先向電信機構查明原因,若為提單位之網路線路異常時,應與提供單位連繫。各機關傳送資料查詢需求後,若查詢結果顯示提供單位電腦系統異常時,應以電話告知提供單位,提供單位於系統修後,再通知各機關重新傳送查詢需求。
  18. 各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回其所需資料,期限屆滿時,提供單位將刪除該資料,若遇特殊事故,應於到期日前通知提供單位,延長資料保留期限。各類資料保留期限如后:
    • 查詢傳輸類:保留期限為一日。
    • 檔案傳輸類:保留期限為一週。
    • 磁帶交換類:保留期限為一週。
  19. 經提供單位查獲連結機關有違反本作業要點第八點之規定情形者,提供單位可終止其連結作業。
  20. 連結機關欲終止連結需求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提供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