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茲因姓名條例(下稱本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文字」用詞、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者得變更為漢人姓名與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及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不受改名次數限制,並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俾更臻周延明確,爰擬具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細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之申請事項,及戶政事務所登記後應提供相關機關申請查詢資料。(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3條)
二、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為「原住民族文字」,及「臺灣原住民」為「臺灣原住民族」。(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及第13條)
三、增訂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以及登記傳統姓名之原 住民族文字,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戶政事務所受理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之查證事項。(修正條文第8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修正草案係配合姓名條例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及臺灣原住民族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傳統姓名及依文化慣俗改名等事項,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壹、修正目的
茲因姓名條例(下稱本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文字」用詞、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者得變更為漢人姓名與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及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不受改名次數限制,並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俾更臻周延明確,爰擬具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細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之申請事項,及戶政事務所登記後應提供相關機關申請查詢資料。(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13條)
二、修正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為「原住民族文字」,及「臺灣原住民」為「臺灣原住民族」。(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及第13條)
三、增訂臺灣原住民族應依指引取用傳統姓名,以及登記傳統姓名之原 住民族文字,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戶政事務所受理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之查證事項。(修正條文第8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修正草案係配合姓名條例修正,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及臺灣原住民族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傳統姓名及依文化慣俗改名等事項,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