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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計畫」自100年6月1日生效,長期奉獻的外籍人士將享有國內大眾運輸及育樂場所免費或半價優惠

發布日期:100年06月02日

馬偕計畫   一、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優待對象,指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年滿六十五歲 ,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 三、第二點所稱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指對我國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宗教、教育、文化等領域,長期提供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四、本計畫所定比照我國老人優待項目如下: (一)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包括國內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市區客運、捷運、船舶或民用航空運輸工具。 (二)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以下簡稱公立育樂場所)。 五、外籍人士申請優待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提出或由相關機關(構)推薦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其外僑永久居留證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 (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三)經政府部門或已立案之機構、團體表揚,或核發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佐證相關資料。 六、外籍人士使用優待項目者,應於訂位、購(驗)票或劃位時,主動出示經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七、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1.受理申請案件,定期召開資格認定審查會議,並將符合規定者名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移民署。(社會司)     2.定期會商檢討各權責機關之執行情形。(社會司)     3.協助查證申請人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事實,及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免費換發加註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並送達之。(移民署)     4.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營建署) (二)交通部:協調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航空業、船舶運送業及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轄管大眾運 輸業者、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及辦理相關事宜。   按此下載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