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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草案」

發布日期:114年01月03日

壹、訂定目的
依據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以下簡稱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又本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而須改名者,得申請改名。依上開規定,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及其傳統姓名改名之文化慣俗,並由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本指引,爰擬具「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本指引之法律依據。(第1點)
二、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之命名原則及內涵意義。(第2點)
三、本指引之用詞定義。(第3點)
四、敘明本指引僅列常見之傳統姓名文化慣俗,如有未臻明確或漏列者,經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確認後,得列入本指引。(第5點)
五、明列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文化慣俗之參考。(附表)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草案作為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之指引,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涉及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及改名文化慣俗等事項,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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