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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發布日期:114年08月11日

預告「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壹、修正目的
茲考量兩岸現況變遷,為落實行政院提出國安十七項因應策略,防止大陸地區統戰活動,藉由現行之回復制度,使境外敵對勢力滲入,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就許可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宜採較嚴謹之規範,爰擬具「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
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積極要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因應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及第8條)
三、配合新增並修正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應備文件,並新增當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得先許可其回復並於一定期間內補繳該文件之規定,及逾期未繳交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檢討增列得不予許可當事人申請回復身分之消極要件,並增訂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之撤銷或廢止許可案件,由內政部移民署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6條)
五、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9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 重大政策
本辦法修正草案係配合兩岸現況檢討修正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要件,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草案涉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應具備之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規定,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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