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申請護照須知【戶政事務所專用】 & nbsp;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0.07.01 受理對象: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主管機關委辦並公告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辧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應備文件: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照片規格:請參閱背面【申請普通護照須知】注意事項(1)。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4)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5)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滿14歲未滿20歲首次申請護照若單獨辦理者,其護照申請書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名同意並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6)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若戶政事務所無法審認其證件時,可請申請人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護照申請流程: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申請。 有效期限: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急件申請方式: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其他: (1)本須知僅提供向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使用,對於申請護照之相關規定,請參閱背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提供之【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2)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者,請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或直接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三辦申請,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 �日除外)。 ~戶政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 背面 申請普通護照須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專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0.07.0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南、東辦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注意事項5)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6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 者,每本收費新台幣1,200元。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日期)。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並附繳影本1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提供3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正本。 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櫃檯,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檯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檯遞件。(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 (5)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6)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7)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逕向詢問臺人員洽詢。申辦護照詢問電話: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南部辦事處07-2110605, 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申請護照親自至戶所辧理「人別確認」簡易流程圖
應備文件: 1.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1份。【註1】 2.申請護照專用照片2張。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繳附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應由親屬等陪同及附上親屬關係證明。【註2】 5.已滿14歲未滿20歲者,可單位前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惟其護照申請書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名同意並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 |
戶所承辦人員審視: 1.本人親自到場。 2.核對民眾填寫之護照申請書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4.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繳附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並核對未滿14歲申請人之陪同者親屬證明文件。 5.核對已滿14歲未滿20歲單獨前往戶所辦理者之護照申請書是否業經其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及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
護照申請人(本人) 戶政事務所 重 重
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無誤後,由戶所人員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為證明並退還申請人。 申 |
遞 件
不合格原因: 1.照片規格不符。 2.未繳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未繳附親屬關係證明。 3.本人未到場。 4.已滿14歲未滿20歲單獨辦理者,其護照申請書父或母或監護人未簽名同意或未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
不合格者 (戶所開立補件單) &n bsp;
申請人持憑護照申請書及備妥申請 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再委託親屬或 旅行業者代為向外交部領務或中、 南、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註3】 |
合格者 註 1:倘民眾已填妥未載有「戶政事務所專用欄位」字樣之護照申請書,請戶所人員於 確認過申請人人別無誤後,在其申請書原「戶政事務所專用欄位」處加蓋章戳, 無須重新填繳。 註 2: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註 3:經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始得將護照申請書委由親屬,或與申請人 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 行社等代為申請。 規費及加收速件處理費收費標準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專用】
身分類別 | 護照規費 | 加收速件 處理費 | 提早製發 工作天數 | 共計收費 (應繳規費及速件處理費總金額) |
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致效期縮減者 | 1,200元 | 300元 | 提早1個工作天 | 1,500元 |
600元 | 提早2個工作天 | 1,800元 |
900元 | 提早3個工作天 | 2,100元 |
非上揭身分類別者 | 1,600元 | 300元 | 提早1個工作天 | 1,900元 |
600元 | 提早2個工作天 | 2,200元 |
900元 | 提早3個工作天 | 2,500元 |
註1:對於申請新照及換發一般性之案件,於受理後4個工作天後領取(例如於1日上午受理,5日上午可領取)。 註2: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案件,於受理後5個工作天後始得領取。 註3:護照申請案已經本局受理並開立收據進入流程後,申請人事後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其速件處理收費方式及工作天數如下: (1)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應繳交新台幣900元,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件。 (2)已申請速件處理者,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惟以補足新台幣900元為限,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 (3)護照遺失補發案件,倘要求加速處理,於加收速件費用900元後,2個工作日後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