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佈

公告「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0年09月07日

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本辦法有關臨時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110年9月7日修正發布,為符現行實務作業,「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格式業經本部110年9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013號公告(如附件)。

三、旨揭證明書預計於110年9月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請以人工方式於臨時證明書標題前加註「國民身分證」等字,並蓋校正章。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