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佈

訂定戶政業務績效考評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11年08月02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台內戶字第1110242642號函訂定
一、為落實戶籍行政、國籍行政、正確人口統計、簡化作業程序、強化資訊安全及齊一戶政法規執行,以提升行政效率,創新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考評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
四、考評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依本要點辦理考評。
(一)績效考評期間:上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評作業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止。
五、考評項目:
(一)戶籍行政。
(二)國籍行政。
(三)戶籍人口統計。
(四)戶政資訊安全。
(五)戶政人員培育訓練。
(六)創新措施及便民服務。
(七)其他。
前項考評項目之細目及評分基準,由本部配合年度業務執行重點,於考評年度前訂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所屬戶政事務所之考評,得依業務重點增列考評細目。
六、考評小組之組成及任務:
(一)本部考評小組,由本部戶政司(下稱戶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戶政司副司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小組成員由該司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及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組成,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整體戶政業務進行考評。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考評小組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召集組成,執行所屬戶政事務所之業務考評。
七、考評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二月底前完成所屬戶政事務所之考評,及依第十點標準選拔績優戶政事務所,並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執行各項工作成果之自評,將自我評量表、戶政人員員額表及佐證資料,併同績優戶政事務所名單彙整函送本部。
(二)本部應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自我評量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進行初評,依各考評項目逐項檢視計分後,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初評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收到初評成績後十日內填具申復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部申復。
(四)本部考評小組應於五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評定成績,並將考評結果及改進事項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第一款之戶政人員員額表,以上一年度十二月底民政局(處)、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員額數為基準,不含專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出納及工友等人力。
考評指標得由本部以電腦統計者,免提供第一項第一款之佐證資料。
八、依本要點辦理考評之考評結果,其分級基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考評總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考評總分未滿六十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評成績,由本部依前項等第公布於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業務分下列三組考評,各組成績經評定為優等之前二名,由本部於全國戶政日公開表揚:
(一)直轄市政府一組。
(二)人口總數四十萬人以上之縣(市)政府一組。
(三)人口總數未滿四十萬人之縣(市)政府一組。
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屬戶政事務所考評,得依下列基準提報考評結果為優等,且最近三年內未獲本部表揚之戶政事務所,送本部於全國戶政日公開表揚:
(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提報一所。
(二)轄區人口總數每超過一百五十萬人者,得再增加一所。
經評定為優等之戶政事務所,除依前項規定提報本部表揚外,並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表揚。
十一、績優機關人員之獎勵:
(一) 考評結果為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主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二人至五人每人記功二次,相關主管記功一次。
(二) 考評結果為甲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主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一人至三人每人記功一次,相關主管記嘉獎二次。
(三)考評結果為乙等以下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