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注意事項

  • (一) 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操作說明(PDF)
  • (二) 相片影像須為最近 2 年內所攝白色背景之正面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 4.5 公分,橫 3.5 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請參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條附件一規格」
    民眾臨櫃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時,如經戶政事務所審核上傳之相片影像不符合規定,則民眾須重新上傳符合規格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或另行提供符合規格之紙本相片。
  • (三) 上傳之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 JPG 或 JPEG 格式,色彩模式為 RGB,檔案大小不得大於 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 531 像素,寬度至少需達 413 像素。
  • (四) 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同一天僅能上傳相片影像電子檔 5 次,系統只保留最後 1 次,上傳後檔案僅保留 5 天,故請於 5 天內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
    (檔案保留 5 天之計算方式:自上傳當日起算 5 個工作天,例如:106 年 7 月 6 日上傳,7 月 8 日及 9 日例假日不計入,檔案保留至 10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