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申辦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
申請事項:
限於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改名情事之改名案件: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本線上申辦事項僅適用依上開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改名情事,申請未滿14歲子女改名。至依其他款規定之改名情事申請改名,或子女為14歲以上者,不受理線上申請,請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次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依上開第6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情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因此,未成年子女如已改名1次,該子女之第2次改名,須於其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中文文字取用: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未使用上開字典或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申請人資格:
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均須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適格申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未提出申請之一方須另附同意書(請下載
同意書
)。
申請人須為成年人,且領有自然人憑證。
案件派送:依據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進行派送。
受理機關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不受理:申請人不適格或申請內容不符不予受理。
已結案: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線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
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
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換(補)領戶口名簿(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國民身分證,請適格申請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有關申請人、應備文件、規費、委託辦理(下載「
委託書
」)等申辦資訊,請參閱「
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
」、「
戶口名簿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或洽詢戶政事務所(
戶政機關通訊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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